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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庄**街**号,住山东省汶上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7时04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100ml,交警遂联系医护人员对邓某某抽取血样,并于同日送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经检验,从送检的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8mg/100ml。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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