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旺苍县,身份证号码5108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广州**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路**号,现住黄埔区**路**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3时09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AF9979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出大观中路东2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邓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邓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8. 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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