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8********,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桂L7****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培正北路3号之一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9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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