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广州**医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同案人王某某管理的粤A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出梅园西路南7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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