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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厢竹大道辅道清厢快速路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检验,邓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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