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G****3号小型轿车在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瑞中新城门前路段处被武宣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带其到武宣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24.21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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