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邓某某从事工程承包工作,由其与需要工人的工地进行联系。2020年8月,邓某某接受首钢蓉城里楼盘的园林绿化施工,遂雇佣工人进行栽树等工作。平时需要接送工人上下班并开具工人工资。2020年09月7日18时31分许,邓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6座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接工人下班途中,在成都市三环路辅道龙潭立交至成绵立交段,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检查,邓某某驾驶准载人数为6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载人20人,超过核载人数233%。邓某某对超载行为及超载人数无异议。
本院认为,邓某某虽有超载行为,但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及相关机关对邓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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