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83S3X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大道由蛟龙港园区下穿隧道往双楠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大道临双楠大道路段时,与路边治安岗亭相撞,致车辆、治安岗亭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邓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4.5mg/100mL。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