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川ALT***号小型轿车沿公园路二段由阳光城方向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公园路二段龙泉山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85mg/100ml,遂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邓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