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23时44分许,邓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小轿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队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86.41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来源系查获,无事故发生,积极配合交警侦查,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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