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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组,现住永州市经济开发区**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酒后挪移其停放在冷水滩区育才路“日不落KTV”路段的湘******号小型轿车,与一辆停放在其旁边的牌照为湘******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刮擦,未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受伤。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于是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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