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张家港市**镇**弄**号(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人民币二百元。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苏EV****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龙北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监控截图、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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