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家里出发往宁都县城。8时30分许行驶至宁都县**镇**道**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采集邓某某血液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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