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606812000********,汉族,在校大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河北**学院**校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308国道南5000米**村南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9mg/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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