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27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城**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1C****号牌小型客车,从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附近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笋岗体育场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8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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