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1 月3 日晚,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 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18时许,当车从****大道路口处左转至金华大道**幼儿园门前路段处时,与对向龚某某驾驶的鄂M***** 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邓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案无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视频等关键证据,不能证实血样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来源是否同一;且本案1月3日发案,1月10日才将血样送检,违反了血液送检的程序规定,该案的酒精含量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