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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利川市**乡三岔路口附近一餐馆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桥头民宿行驶至公路对面,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残疾人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723号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5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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