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桔乡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金巴岭隧道路段时,被宜昌市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提取了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3mg/100ml,已达GB195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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