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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18分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号小型汽车,从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红星广场驶往郢中镇安陆府路邮政局,途经皇庄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进行采血送检。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A*****号小型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邱某某、寇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 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邓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6.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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