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8********,汉族,中专文化,安化县**镇完小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化县马路镇丰源酒店往马路镇马路社区路段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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