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G52****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凌晨1时27分许途经人民大道维也纳酒店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1mg/100ml。交通警察提取邓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2.邓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
3.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指认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
8.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9.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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