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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住石泉县**镇**星村**组。2022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陕GU****大运牌蓝色二轮摩托车,去往池河镇殡仪馆参加朋友颜某某母亲的葬礼。当天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支客安排下同参加葬礼的人员一起吃饭,席间饮用两听罐装雪花啤酒。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自殡仪馆返回池河镇新兴村,途中遇民警路查。经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民警遂带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石泉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醇浓度为12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或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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