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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由沙县城市至尊经沙县华山小区往沙县金沙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县长泰南路三明农校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达107mg/100ml,遂依法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全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38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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