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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闽侯县甘蔗镇街道御华楼出发,途经闽侯县荆溪镇荆溪大道西山少体校路段时被闽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邓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值为86mg/100ml。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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