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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刑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号,现居于四川省筠连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车小松,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川Q*****)行驶至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二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9.6mg/100ml。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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