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9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前往***路中国银行**支行欲搭乘陈某某前往他处办事,陈某某上车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沿***路中国银行**支行外的人行道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在车后停放的王某某的川******小型轿车及行人何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相撞,致两车受损,何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等受伤。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赔偿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