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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还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汽车在长新大道礼仪坝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密封送检。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邓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04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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