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2****号两轮摩托车途经大足区龙岗西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 mg/100ml。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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