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1********,汉族,成都**有限公司股东,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单元****,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好望角广场出发,沿顺江路由九眼桥往三官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顺江路西部战区空军医院对面道路时,被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分别为127mg/100ml和14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