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 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1********,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40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蒋家广场10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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