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营,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雨花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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