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安置房**建设工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贵******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桥水果批发市场门口段时被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48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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