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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性别: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55********,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31mg/100ml)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其他道路2公里100米(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处,因追尾与杨某某驾驶的贵H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邓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属机动车范畴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且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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