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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SO****小型汽车搭载妻子、儿女共4人到**镇**村参加朋友李某某邀请的满月酒喜宴,宴席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共喝了0.3市斤约30度的药材酒。酒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SO****小型汽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镇**村往龙门县**街道**广场**街其居住地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桥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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