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6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霍山县**镇**小区**幢**室(户籍地:霍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县衡山镇迎驾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迎驾大道文峰广场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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