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村**,暂住深圳市龙岗区**站旁**公寓,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7********,政治面貌:群众,身份:非国家干部,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3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9.64mg/100mL)驾驶粤S02****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