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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紫金县**管理局职工,户籍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普通二轮女装摩托车搭载其朋友从紫金县汽车总站往紫金花园方向行驶,途经金山大道紫金花园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0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配合公安执法工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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