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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用名邓**),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区**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红湾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在“红谷众森一品”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邓某某现场多次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均未成功,随后,民警将当事人邓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20] 毒鉴字第S0084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邓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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