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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60516********,汉族,初中,工作单位:攀钢集团下属分公司成都星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21日向攀枝花市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攀枝花市检察院于同年5月25日交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小型汽车,由本市东区新源路公园大地小区往仁和区南山花园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岭路南山宾馆路口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获,经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3mg/100ml,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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