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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黑色“比亚迪”轿车,由都江堰市走马河往凉水井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都江堰市走马河西路中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检测,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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