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1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宝坻区九杜路行驶至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毫克,属醉酒。
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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