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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3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津F****4号小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子牙新城一号路由东向西逆行至新城一号路与梁头道交口东侧时,撞对行李某甲驾驶的津L****5号小型面包车,后李某甲车辆失控撞李某乙临时停放的冀J****2号小型轿车,致三方车损,李某甲乘车人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经推算,发生事故时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熊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推算结果显示案发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mg/100ml,但推算并非直接对血液进行检测,缺乏客观性,故认定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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