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村**路**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白色的长安牌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路**桥洞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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