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镇**村**组,住广州市天河区**巷**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许,邓某某明知何某某饮酒的情况况下,放任何某某驾驶其所支配的赣BE7***号小型轿车,2020年4月28日23时35分,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E7P7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出大观中路东33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何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何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31. 7mg/100mL。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