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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3时24分,邓某某酒后驾驶粤G1****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广湛路口往赤坎区游泳场方向行驶至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民警将邓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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