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75********,壮族,高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竹溪大道旁的聚点酒吧饮酒后,驾驶桂A****5号牌小型客车沿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竹溪立交桥底掉头后在竹溪大道辅道(民歌湖段)民警临时检查点前100米处靠边停车,随后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带邓某某到广西江滨医院在医护人员协助下对邓某某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邓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7.5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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