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德阳**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发现邓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其酒精浓度为96.4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所送邓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9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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