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工地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1****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古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镇枣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16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7.48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