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无锡市梁溪区**城**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5****的小型轿车,自无锡市梁溪区FUTURE酒吧附近,行驶至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