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F****的小型汽车,载着两名朋友,由翠菊路经云飞路,在沿江南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大街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邓某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南昌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09.77mg/1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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